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这些罪名,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
2021-04-01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下面这十种罪名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赶紧看看吧。
一、捕食野生动物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捕食野生动物可能涉嫌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乱养外来宠物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外来物种的随意引入、放生和丢弃,将会涉嫌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干扰司机驾驶
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组队境外赌博
此次刑法修改,对组织境外赌博的行为明确了新罪名。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恶搞英雄烈士
近年来,网络上不时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贴子和留言,给英烈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将高空抛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催收高利贷
近年,国家加大了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先是发布文件严惩套路贷犯罪,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法条补充:近年来,金融领域套路贷、高利贷层出不穷,林林总总,为了打击这一公害,国家不断加大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套路贷”这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此次刑法修改,除了将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催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入刑外,还将“软暴力”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非法债务的行为入刑,进一步加大了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八、冒名顶替
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冒名顶替入学、就业安置等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九、性侵未成年养女
2020年,鲍某某性侵未成年“养女”案引起广泛关注,这种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与不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被刑法明确为强奸犯罪,为了响应社会关切,这次刑法修改将与14至16周岁养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入刑,弥补了法律空白。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药神”归来
早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药论处情形被删除。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情形,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新罪名,再次明确将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的行为列为犯罪,但同时也设置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要件。此“药神”非彼“药神”。
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2021-03-05刑法修正案(十一)——强化实控人等“关键少数“刑事责任2020-08-17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诚邀您参加第三届《股东来了》2020投资者权益知识竞赛2020-07-10新《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