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
2020-07-102020年3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有哪些修订与中小投资者息息相关呢?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新证券法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投资者保护”专章核心内容如下:
第88、89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事前保护。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第88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际上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充分考量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信息,如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此外,第89条规定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也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
第90、91、92条:重视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事中保护。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第90条、91条及92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这些都是基于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需求而作出的法律制度安排,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
第93、94、95条:优化投资者救济途径,加强事后保护。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第93条、94条及95条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其中,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基于我国具体国情,新证券法第95条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该诉讼中,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否则即视为投资者愿意加入该诉讼。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来主导诉讼,能够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优势,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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